從字面上講,“專利”即是指專有的利益和權利。專利的分析概述:如此巨大的信息資源遠未被人們充分地加以利用。事實上,對企業組織而言,專利是企業的競爭者之間惟一不得不向公眾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會透露的某些關鍵信息的地方。因此,企業競爭情報的分析者,通過細致、嚴密、綜合、相關的分析,可以從專利文獻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眾的專利資料為本企業所用,從而實現其特有的經濟價值。
在我國,專利的含義有兩種:1、口語中的使用,僅僅指的是獨占。例如“這不是你的專利”;2、知識產權中的三重意思,比較容易混淆。
第一:專利權的簡稱,指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一定時期內授予發明創造者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占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里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征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
第二:指受到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即專利技術,是受國家認可并在公開的基礎上進行法律保護的專有技術。“專利”在這里具體指的是技術方法——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技術或者方案。(所謂專有技術,是享有專有權的技術,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某些不屬于專利和技術秘密的專業技術,只有在某些技術服務合同中才有意義。)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該國內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并需要定時繳納年費來維持這種國家的保護狀態。
第三:指專利局頒發的確認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的專利證書或指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指的是具體的物質文件。
按我國的專利法規定:專利包括三種,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軟件一般只可能申請發明專利。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在專利法審查指南中指出,所謂技術方案是“申請人對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特征的集合”,這種含有計算機程序的方法發明,或者說這種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方法所構成的技術特征的集合,作為一種技術方案,是可以也應當受到專利法的保護。
發明(Invention)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Utility Model)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
“外觀設計(Industrial Design )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發明專利取得的實質條件為“三性”,1、新穎性,2、創造性,3、實用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在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創造性是指與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是指能夠在工業上的應用并有實際利益,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從發明專利取得的三性上來判斷,很多軟件符合申請專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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